关于求职者由于不符合职位录用条件而遭到解雇是否应该给予
赔偿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法律知识。
根据现行相关
法规,如果求职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雇主都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其的
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金:
•在
试用期内,尽管经过了充分的评估和考察,但仍然被认定为不符合职位所要求的能力和素质标准;
•对工作场所的管理规则、经营秩序或员工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进行了严重的破坏和践踏,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
•在职务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渎职以及非法的舞弊行为,并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
经济损失或社会形象负面影响;
•在同一时间段内向多家企业提供劳动服务,这种行为不仅干扰了原本的工作安排,而且还拒绝接受企业提出的调整要求;
•公司与求职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基于特定意图成立,但却因为法律原因导致判定无效;
•因为触犯了
刑法,结果导致判决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