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定仲裁协议时,务必确保其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首先,协议中当事方要求仲裁的意愿应清晰明确;
其次,此种意愿必需体现为各方共通的意向且非单方面表述,无法确认此条件的仲裁协议将依法失效;
再次,要求仲裁的意愿必须反映出各方的真实内心意愿,这意味着不存在因其受逼迫、
欺诈等因素影响而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一旦发现此类情形,仲裁协议将会视为无
法律效力;
最后,要求仲裁的意愿必须由各方自行表达,即此处摒弃了任何他人代替各方作出决策或者意见的可能性。《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