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承揽方交付之工作成果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水平,且定做人在此等合理期限内向其表达了对质量方面的疑虑,那么定做人享有要求承揽方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的权力。
另外,若承揽方按照约定准时向定做人支付了
定金,但工作成果未能符合质量标准,那么定做人将拥有拒绝退还该定金的权利;
同样,若定做人向承揽人支付了定金,而工作成果未能满足质量标准,定做人有权请求承揽方以两倍于所付款项数额的方式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