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有
房屋租赁过程中遇到租户身故的情况下,若其临终前曾与
家庭成员共同长期居于该租赁房屋之内,则其
家属有权持相关证明材料,与出租方妥善办理续租事宜,从而实现对承租权的有效延续和变更。
而对于租户之生前并无与之共
同居住的
直系亲属或
法定继承人,若仍需继续利用原租赁住房作为栖身之地,则可经过友好协商后,持续享用该租赁
使用权权益,并与出租方重新协议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
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
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