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甲方和乙方在签署的合同时明确规定了自动解除或提前终止条款时,只要该条款在合同尚未完全实施以及
有效期限内发生,拥有解除权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据该约定
解除合同。
如此以来,未曾履行过的合同便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流程终止运行。
然而,如果在合同未能履行但尚未被终止之前,无论是甲方或是乙方,都有意愿解除这份合同,那么他们双方应该先进行详细的商议并达成解除的共识,进而签订书面协议来确认解除事宜。
这种情况下,解除权是必须以双方达成共识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达到
合同解除的效果。
同样地,在合同尚未实施仍处于
有效期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形符合解除合同的要求,那么该合同也会按照相应程序而得以解决和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