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转让,主要指向于自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直至当期合同履约工作圆满完成之前,由一方或双方的合同签署者将对方所赋予的该份合同的所有或部分
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进行掌管和执行。
在此过程中,原合同签署者与剩余合同签署者所共同制定的仲裁条款,对于
受让人和剩余合同签署者均具强大法律约束力。
换句话说,若合同签署者对此事项并无其他特定协议加以规制,那么对于
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行为,自愿性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依然具有
法律效力。
然而,假设在接受被转让的债权债务之际,受让人出具了明确的立场表示反对,或者对存在独立仲裁协议这一事实浑然不知情,此时仲裁协议对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并不必然具备日常的影响力及拘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
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
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