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因患病而遭公司解雇所涉及的相关补偿事宜,应依据具体情形区分为是否为
违法解雇以及合理解雇两种情况予以分别对待:
首先,若员工在法定
医疗期结束之后,依旧无法胜任原职务亦或无法承担用人单位额外安置的工作任务,进而遭受解雇,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作为单位服务的时间长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换言之,只要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一周年,便可享受到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若工作已满一年但不足一年半时,实际经济补偿的年限按照一年来算;
倘若干脆只在用人单位待了半年不到,那么也能获得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如若员工并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却遭到用人单位毫无缘由地解雇,此举即视为
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理应依照前述
补偿原则,双倍支付给该名员工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