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情形之下,
离婚时
彩礼的支付通常并不需要全部或部分返还给男方,然而,假如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注册的过程,却在婚后未能真正共同生活;
或者是在婚前的彩礼支付造成了给予方在经济上产生了极度困窘的情况,那么当面临离婚时,假如男方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女方就有义务将所有收到的
彩礼返还给男方。
需要特别指出,这里所提及的“生活困难”,特指纯粹依赖
个人财产与离婚时分得的财产状况而无法在所在地度日的经济困境,这是一种绝对性的经济困顿状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