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的
劳动关系中,对于已确认怀孕的女性
劳动者,雇主不可单方面提出结束原有的劳动协议,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政策,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的女性劳动者,她们与所在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通常不会受到任意的解除或是终止。
若有此情况发生,那将被视为非法的操作行径,这些女性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对此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
任何以女性职工
未婚先孕为理由而解聘其员工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