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问题时,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地产,双方有权利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若是在协商过程中未能形成统一意见,则必须交由当地的司法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来做出明确的判决。
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即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地产,其所有权原则上应被公平分配,具体的
处理方式则需根据实际的生产需求、日常生活所需及财富来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进行适当调整。
若在形势分析的基础之上,发现无法采用平均分配法对这些财产进行分配,那么可以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将所有权授予某一方。
而得到所有权的这一方,则应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作为补偿。
除此之外,若婚姻关系仍然处于
存续状态,且其中一方居住的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然而由于
离婚的原因导致另一方失去了居住地,此时如果该方能够提供确凿的
证据证明自己确实面临着此类困境,那么有权按照实际情况申请暂时居住,但是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超出两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