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如已加盖公章而未签署姓名,亦不影响该合同之
法律效力。
盖章仅仅是海纳百川式的一种形式,一旦获得对方确认、得到实际履行或至法定
代表人签字等情况发生之际,则可以视为证明合同有效生效的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明文所定,各方
当事人在采用合同书这种方式签立合同时,自双方于协议上亲笔签名或是加盖公章之时起,合同即正式成立;
然而若在此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然全面履行主要义务并得到另一方全然收受的话,那么即便尚未进行签名或盖章,该合同仍然有效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