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机动车在尚未进行注册登记之前便被交付的情况,仅产生了特定的法律效果,然而无法实际取得对该
机动车辆的所有权。
由于这类交通工具属特殊类型的动产之列,须在完成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后方能真正拥有其所有权并实现排他性,以有效对抗无恶意第三方人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动产所涉及的权利创设与转让行为,自交付之时起即享有合法
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诸如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这一类动产而言,相关的权利创设、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过程若不经事先的注册登记,不得在面对无辜第三方的权益时,产生对抗性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