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使用变更注册名称的权利。
公司的注册名称系属于公司进行商业登记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事宜,当该等事项有所变动时,公司内部需要为此流程设定相应的程序并进行相对应的变更登记工作。
以
公司章程中对于
公司名称变更所作之规定为例,遵照此规定即可进行相关操作;
若无明确规定但针对
公司名称的变更涉及到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之时,便需要以代表持有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适当的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假如公司章程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且公司名称的变更并不涉及公司形式的改变的话,那么公司的名称变更就可能只需要考虑是否能得到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透过股东大会作出的相应决议,或者是经过由
董事会获表决批准后得以实现。
至于涉及到为
上市公司时,还须遵循上市公司关于名称变更的其他特定要求和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
代表人、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