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留置权作为法定效力范围内的一种特定权益,其取得只需符合特定条件便可自然生效;
然而,
抵押权则源自于
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的影响力,具有约定性质。
在法律体系中,法定权利始终在实践效果上优于约定权利的实现。
即便在留置权人已充分利用留置物以确保自身债权得到清偿后,也仅有在此时
抵押权人才得以继续行使这一
债权人特有的法定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