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在进行
房屋抵押之际,并非必须以
宅基地作为
抵押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严格规定,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
使用权未经允许不得进行
抵押,但对于法律明确给予许可的例外情形则不受限制。
这意味着,除法律明确规定可准予抵押的情况外,宅基地作为
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将无法实现其抵押功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