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质性方面,
犯罪嫌疑人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有意于使被害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缔
结婚姻关系的时间点发生在婚姻仪式前;
2.外观性方面,犯罪嫌疑人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法误导受害者,从而获得
被害人的极度信赖。
在成功获取到财务资源之后,他毫不犹豫地将这些财富投入到了自我享受之中;
3.获取财物的内容和性质上,犯罪嫌疑人获利的财物既可能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
婚前财产,也可能源自与受害者有着亲密联系的其他某人的相关资产,并不属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二人共有的合法
夫妻财产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