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无论是登记于谁之名下的车辆,均为夫妇共有的法定财产,份额各占百分之五十。
当配偶一方自愿将车辆所有权转让至另一方名下时,在
机动车的相关法律手续中,该行为被称作变更登记而非转移登记。
关于待分割车辆的价格,普遍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予以界定:第一种是由各方自行协商确立,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由人
民法院将其记录在案,随后便是根据此结果进一步开展相关的调解或者做出最终的判决;
第二种则是如果无法通过协商确定待分割车辆的价格,双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加以鉴定,然后以鉴定所得出的结果作为法院裁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接下来,经过上述步骤确认了车辆的市场价值后,便可进入到分割的环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