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组织活动者必须对其所引发的
侵权责任负责,然而,对于纯粹是基于自己志愿且会面临各种风险的文体活动而言,此项规则并不适用。
自愿参与那些带有一定程度风险的文体活动者,若因其自身以外的因素而遭受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那么受害者将无法直接向其他参加者提出侵权
诉讼要求。
不过,如果有
证据显示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产生具有明知故犯或是严重过失的情况,则受害者仍然有权要求这些人员为此负起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