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而言,委托辩护和
指定辩护有以下几个明显区别:
首先,在
适用范围上,指定辩护具有一定的限定性。
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它主要针对特殊情况,这类情况在
刑事犯罪中仅占少数。
相对而言,委托辩护的应用范围则更为广泛且灵活。
其次,在适用阶段上,指定辩护主要存在于审判环节,
刑事诉讼已较为深入。
而委托辩护从侦查开始就可进行,意味着更早地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来。
最后,在担任
辩护人的人员资格方面,虽然只有
律师才能被指定为辩护人,但是,除了律师外,还包括由社会团体或单位推荐、罪犯或被告人
家属及至朋友等都符合委托辩护人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