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时履约
抗辩权利方面:
如果合同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但并无先行或后续履约顺序的规定,则双方均应同时履约。
在此情况下,某一方在另一方开始履行前拥有拒绝对方履约请求的权力。
若其中一人的履约行为存在任何与约定不符之处,则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方相应部分的履约请求。
在先履约抗辩权利方面:
假设合同各方所负担的
债务具有明确的先后履约顺序,那么,首先履约者在其义务尚未完成之前,后履约方可拒绝接受其履约要求。
若提前履约者未能履行其全部债务,而后履约方可拒绝接受其所有的履约要求。
关于不安履约抗辩权益:
若合同的乙方负有为甲方先行履约的责任,然而乙方充分掌握确凿
证据表明甲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之时,乙方可
暂缓执行其自身的履约义务: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将财产进行转移、撤
出资金,意图逃避相应债务;
(三)失却商业信用度;
(四)存在失去或可能会失去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