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离婚诉讼的争端在审判前的调节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不容忽视,此环节加上正式
立案并展开审理之后的判决,整个流程大致需要耗时2至3个月。
假如已经进行了庭审,而调解工作未能成功妥善处理,通常情况下仅需要1个月左右即可完成。
关于
离婚纷争的调解流程可参考以下步骤:
(1)调解动员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向有关
当事人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条文,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个当事人的实际认知水平和他们对待此事的态度,采取适当的教育说服及引导,以期能使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矛盾冲突。
(2)协商调解阶段。
双方当事人参与意见交流,审理案件的法官或辅助调节的其他相关人员则在此过程中起到了协调作用。
(3)调解结束阶段。
当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能够达到共识(若双方达成
离婚协议,还须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子女
抚养责任的分担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审理案件的法官需通过笔录的形式记录协议的具体内容,待双方当事人在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字盖章,至此调解程序便宣告结束,调解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