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如有些人看法般,在签署法律文件或前往法庭之前,需双方面对面达成共识方可进行。
若选择
协议离婚方式,自然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但倘若决定通过
诉讼路径解决婚姻问题,则无需其中一方的默认同意。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可供参考:
1.若两位有意办理
离婚手续者能够就
离婚、子女
抚养以及
财产分配等诸多议题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可以自行亲自携带着包括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书及
离婚协议在内的相关材料,来到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宜。
2.反之,若无法就上述要点达成一致,想要结束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便可选择向被告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请注意,若被告住所与
经常居住地有别,应将案件交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处理。
经法院审理裁定,若判定双方情已破裂,便会触动法院作出离婚宣告之判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