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得以行使
解除合同权利的主要情境包括:
承租方未能依照租赁房屋的特性正确使用该租赁房屋并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
承租方实施了擅自更改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或者扩建等行为;
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请求前未经出租人同意已将租赁物进行再
转租的;
承租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者存在累积
拖欠租金情况的;
采用不定期
租赁方式签约的;
以及因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而构成解约条件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