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中止之间的差别可得悉:
中断主要指在
当事人一方提出对另一方的诉求,或向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又或是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明确承诺的情况下,从该时刻起,仲裁时效将重新设定计算周期;
而中止则特指出现由于
不可抗拒因素或具有其他恰当的理由等背景条件下,自补偿中止时效的原因解除的那一刹那起,仲裁时效期间将会持续投入计算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