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
行为人故意泄露他人隐私,此种行为并不构成
犯罪行为,而是被视为一起
民事侵权事件,并且受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调整与规范。
然而,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认真履行法律或
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职责,且在监管部门要求他们进行整改之后仍然不予理睬,甚至因此导致大量用户的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将这些行为归纳为“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对其进行定罪
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一)致使
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
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
刑事案件证据灭失,
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