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前往单位食堂用膳时不幸受伤,可以被归属为
工伤范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段内,进入公司食堂食用工作午餐,实属参与并接受了用人单位所发起的团队活动,这与他们日常的职业工作有着紧密且不可分割的关系。
因此,将此类情况视为工作性质的一部分,依法享有法律的庇护以及由工作内容而引发的各种权益,所以在此种场景下遭受伤害的员工应该被确认为工伤。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伤的定义是指在工作时间、场所以及由于从事本职工作而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
因此,在单位食堂中的意外跌倒是完全符合工伤特点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