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明确指出,女性员工在享有法定带薪
产假的待遇中,享受全额
工资待遇是理所当然且不容忽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中的第五条
法规,任何企业或机构都无权以女职工的怀孕、分娩、哺乳期为借口,对她们进行
降薪、解雇甚至终止
劳务关系。
而根据第八条的明文规定,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的生育津贴,如果在职员工已经依法参加了
生育保险的话,应该依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来进行支付。
但若尚未参加生育保险,则需按照该名女职工在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来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同时,对于女性员工在进行生育或堕胎手术过程中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问题,应依据相关的生育保险政策以及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来决定,由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支付;
若是未能如愿加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支付这些经济费用的起主导作用的角色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