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贵的律师朋友们:
关于因实施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交通事故,其
赔偿责任应当依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区分并承担:
首先,如果此种紧急避险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欠妥当或者超越了必需的极限范围,导致了额外的不必要损失,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便应由实施
避险行为的
当事人负责;
其次,如果避险行为的动机是出于不得已的困境,或者实施避险所保护的权益相对于受损的利益更为重要,那就需要由第三方来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