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家庭暴力实施
离婚诉讼的情况下,若首次
诉讼之时受害方即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实加害者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径的话,那么在初次
提出离婚诉讼后,即使经过法院调解仍无法挽回,也将会得到
离婚的肯定性裁决。
家庭暴力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的一种法定情形,因此,只需
受害人能够有力地指出并证明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法院调解未能成功的话,离婚的审判结果便可预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