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夫妻债务问题,若其一方对其并不知情,那么应依据具体情形来裁决其是否需承担责任。
1. 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欠债行为,但在事后由另一方作出了确认与认可的表示,在此种情况下,这笔
债务应视为双方共有的债务,并要求双方共同归还。
2. 倘若有
证据显示,在婚姻关系处于持续状态之下,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这种情况也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同样需要双方共同进行清偿。
3. 倘若
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实这笔债务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那么这笔债务亦应被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同样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支付的责任。
4. 至于其他情况下,若是在婚姻关系中,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此笔债务将不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无需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偿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