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侵权行为中,共同侵害行为这一类型指的是当加害人为两人或两以上的个体进行整合性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时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这种情况,加害者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处于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每一个加害者若能明确认定其为具体的侵权
行为人,那么该侵权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则相关的实施行为人都需要负起
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每一名加害者的侵权行为都已经构成了整体损失的充分原因,那么这些行为人也将承担
赔偿的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可以明确责任的具体大小,各
责任人应该分别承担对应部分的责任;
反之,如果无法确认责任的具体大小,责任方应该平摊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
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