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後,女方未履行
抚养责任支付
抚养费用,男方无权以此为理由剥夺女方对子女的
探视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
离婚的父母,无论其是否直接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都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益,而对方则负有积极配合之义务。
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需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予以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