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须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有以下三大方面的严苛要求需要严格遵守:
第一是当证人出席审判并提供证词时,务必出示有效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晰可辨,人
民法院需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全方位、深层次地审查案件所包含的所有
证据,使其达到最充分的证据可信度,以便在最大程度上排除伪证或存在显著瑕疵的证据。
其次,证人出席审判后,法院应对其
证言的可信度进行严格检验,若必要时,有理由认为证人的能力无法胜任作证任务,法院可以应
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自身的司法权限将该事项委托给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再者,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参与聆听同一案件的审理过程。
最后,在法庭进行证人询问之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是出于对比证词的需要,组织证人进行交叉质询则不在此列。《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
书证;(二)
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
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