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诉状基本为
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将作为送达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使用。
2、关于确认双方婚姻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例如
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证明、个人
身份证明以及户籍证明等。
3、支持证明双方已实际
分居超过二年的有效
证据,例如房屋租赁合约;
证人的陈述
证言等等;
如涉及到
子女抚养权与
财产分割事项,请提供足够的财产清单类证据供参考。
解决夫妻分居问题时,以下可作为常用的证据类型:
一方在外所租住房屋的
租赁合同;
由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夫妻分居协议(务必确保以
书面形式达成);
向另一方发送具有分居意义的书面通知或函件,并打印寄出,文末应标注“分居”字样,且应留有快递签收单作为证据,自寄出日期起至正式
申请离婚前的这段期间皆视为分居期;
双方往来书信、电邮等可证实双方感情破裂及其分居事实存在的各种证据;
另外人证亦有可能被采纳,譬如双方均熟识的朋友或亲属,然而鉴于证人往往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因素以及涉及夫妻之间隐私事情,因此单一人证的证词难以令法院采信,需要有进一步的辅助性证据予以阐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