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双方法律主体均存在违约行为时,这并不赋予该份协议失效的特性。
自始至终,各方均需按照先前拟定的
合同条款或者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来承担各自应负之责。
无效合同时,意味着这份合约虽然已经正式缔结,但由于极为重要的必备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因此无法获得法律权威机构按照
当事人之间事先签署的合约所应给予的法律认可和约束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知无效合同时各类情况的具体界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首先,由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约;
其次,双方在
签署合同过程中都是明知故犯地出于
虚假意愿而达成共识的;
再次,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那些具有强制性质且涉及社会公共道德底线的相关条款;
最后,合约内容明显涉嫌
恶意串通行为,从而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