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丧失
继承权的相关情形包括下列几点:
首先是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
其次是为了夺取家族财产从而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谋害;
再次,如果存在将被继承人抛之不顾或者以极其恶劣的行为对待被继承人的状况,也可以视为丧失继承权;
第四,如果有人通过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遗嘱等方式,且
情节严重的话,也会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最后,使用欺骗、威胁等手段,强制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者撤回遗嘱,并且情节严重者,同样会丧失其继承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