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并不等同于
行政拘留。
监禁实际上是指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强制管控的手段之一,通过确保他们在特定时间期限内必须留在其选定或指定的寓所之中,同时对其日常活动进行严密监控和严格限制其自由行动,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
公共安全的目的。
而行政拘留则属于一种相对独立的
行政处罚手段,有别于阶段性措施,更注重的是对
违法行为的果断处置,旨在形成最终的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