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步入婚姻的殿堂之后近乎十载时光,倘若选择结束这段婚约,对于夫妻间共有的财产支配,其
处理方式可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而定,若双方仍旧无法达成共识,届时便可交由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裁决。
然而法院所援引的普遍原则则是尽可能地保护弱势群体子女、妻子及无过失方的利益。
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薪资、红利、投资收益、企业经营利润以及生产成果等收入皆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之内,此外还应纳入
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