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1.若肇事
车辆购置了相应保险,我方
当事人可以与负有责任的汽车车主、驾驶员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处理方案。
2.原则上,应先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理赔责任,对于超出理赔范围部分,再由汽车车主及其驾驶员负责支付。
3.当受害者遭遇
人身伤害时,其因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各类费用,以及由于工作中断而减少的经济收益,如
医疗费用、
误工薪酬、看护费用、交通票据、住宿费用、住院用餐补贴、必需的营养支持等,均属于理赔范围,
赔偿责任人必须进行相应
赔偿。
4.若受害者因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相应赔偿
责任人则需为其因日常生活需求增加而引发的开支,以及因其
丧失劳动能力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如
残疾赔偿金、辅助残疾用具费用、受
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持续治疗所需的必要康复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做出赔偿。
5.若遇受害者离世的情况,赔偿责任人除了需要按照抢救治疗相关状况对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所有费用进行赔偿之外,还需要对
受害人的
丧葬费用、受抚养人生活费用、
死亡赔偿费用,以及在处理丧葬事务过程中产生的额外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妥当的费用进行全额赔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
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民法典内
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