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
放弃继承权之行使应满足以下基本前提条件:首先,此种
继承人应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所表达的弃权意愿必须真诚且合乎法理,不得受到
虚假宣传或威胁等因素的干扰,同时也不能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
再者,这种意愿必须在遗产被有效处置之前表露出来;
最后,应采用
书面形式来正式表达这种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