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就诊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而存在如下情状中的其中一种情况,则可推测
医疗机构具有过失责任:1.违反了相关法律、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各类医疗规范;
2.对与争议事件相关联的病案资料予以隐瞒或拒绝提供;
3.导致
病历档案的丢失、
伪造、篡改或非法销毁等现象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