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若合同各方
当事人未能签署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此份合同将无法视为有效成立,且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法律并未赋予其任何需要承担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并不构成违约行为,也无法对其进行
违约责任的
追责要求。
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当合同各方当事人选择以制定合同书的方式来达成合同时,必须等到所有签约人本人亲笔签署、加盖公章或签署手印之后,此份合同才会被视为正式成立。
然而在此之前,即使某一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了主要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接受并默认此种行为的话,这份合同也是不能被认定为已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