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次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能
续期所涉及到的补偿事宜,我们做出了详细阐述及相关规定如下:首先,关于
经济补偿部分,这主要依据您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进行计付,每满一年便需向您提供相当于一个月份薪水的金额作为补偿。
而倘若您已经为本公司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此时将按照整年计算进行赔付;
若您在此短暂的时间内还未达到六个月,则将会给予相当于半个月薪水的金额作为补偿。
同时,对于您的
月工资水平是否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去年全年职工月均
工资三倍的情况,我们也有明确的计算规则。
即若您的月工资超出上述标准的三倍,那么我们向您收取的经济补偿费将依照该标准的三倍金额来执行,且最长的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是您自行决定不再与本公司续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能证明是由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所设定的条件低于原有条款导致您无法续约,否则我们是不会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