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猥亵儿童行为的
犯罪行为,如存在以
暴力、
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对儿童实施猥亵,企图摧残、
侮辱儿童人格尊严且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等情况者,将被视为罪行加重的情形。
其中,
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实施了多人次或频繁性猥亵儿童行为;
其次,蓄意组织集合同伙作案来对儿童进行猥亵,或者在公开场合当众对儿童实施
猥亵行为并具有极其恶劣情节的;
此外,若该种猥亵行为导致儿童受到身体伤害或产生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也同样属于加重处罚范畴;
最后,如果猥亵手段极端恶劣,或存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恶劣情节,也将面临更严厉的
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