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未尽到对父母应有的
赡养义务,依然享有作为
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然而,若是存在严重的遗弃父母或虐待父母等恶劣行为,那么便有可能失去这一宝贵的
继承资格。
根据现今的法律条款,有两种形式的情形可能导致
继承权的丧失:
首先,如果
继承人所采取的行动以争夺遗产为主导因素且行径中带有强烈的主观恶意以及重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种情况下将会被判定为永久性地丧失继承权;
其次,若继承人使用不当手段破坏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从而影响了
遗嘱的真实性以期获得更多的遗产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面临着继承权丧失的风险。
当然,如果这些
当事人能够真心诚意地忏悔过失、呈现出积极的补救意愿并取得被继承人的原谅,或是在事发后被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赋予其继承人地位,那么这种当事人仍可继续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