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若所签订之合意
当事人尚未签署相关确认事项,则此等合约尚未正式缔结生效,同时,未经正式生效之合约并不具任何法律约束效力,因此也就无法视作确实存在违约行为,进而对双方进行相应的
违约责任追索判定。
另外,根据现行的法定程序和法律条文,当事人以书面协议书的形式来达成签约之目的时,合约自彼此当事人均亲手签名、加盖公章或者以手指按下指纹之时起才正式成立生效,而在此统一签署与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任何一方当事人已提前完成其主要义务并得到对方明确接收之反馈信息后,这部份合约亦可视为已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