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产生争议后的
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应当优先选择通过沟通协调来化解
矛盾纠纷。
这是因为协商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其核心价值在于并强调了私法自治原则的重要性所在。
因此,在进行协商时,各方都应秉持自由、平等以及真实意愿的原则。
其次,若争议双方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或其中任何一方对协商结果持有异议,此时可选择提交行政部门处理。
对于个人间的冲突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均应上报至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裁决。
相反地,如果争议涉及到多个单位,则应及时上报至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寻求公允的解决方案。
最后,如若相关
当事人对于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策仍难以认同,他们有权以
书面形式告知,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