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如下条件之男女方可有婚约缔结之权:
其一,婚配当基于男女两方共同意愿,禁止其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强制性影响,同时亦禁止任何社团或个人对此予以干预。
其二,关于适龄婚姻问题规定,男性需年
满二十二周岁以上,而女性则须年满二十周岁以上。
其三,婚配双方之人不得为
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