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家庭的丈夫(或妻子)在
结婚前就已经租赁了公共住房的
使用权并为此付出了
个人财产作为
对价,但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所有的资产进行了购买,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当这个家庭走到
离婚这步时,处理此套房产中涉及到的相关权益分割问题时,应该将他们在取得原来租赁的公房使用权时所付出的那部分个人财产,认定为是那时候的丈夫(或妻子)独自拥有的私人资产,而对于这套房产中剩余的价值部分则按照夫妻双方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即共享这些资产,每个成员都有相同的
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