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合法签署的情况下,所立之借据均具备充分的法律效率。
在开具
欠条的过程中,一般的必要事项应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1. 明确记载
欠款方以及
债权人的正式全名;
2.清楚记录欠款发生的确切日期及其缘由;
3.明确标明欠款数额,包括大写和小写两种形式;
4.详细描述还款日期以及付款途径;
5.明确
逾期还款所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
6.最后由欠款人亲自签字、加盖公章或者捺指纹以示确认。《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